7月23日下午,民政部召开全国视频会议,贯彻国务院《全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传达回良玉副总理重要讲话,部署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李学举部长就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李学举首先要求要提高思想认识。他说,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其重要意义,回良玉副总理在讲话中作了高度概括。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一定要站在一定高度,去认识实施这一新的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克服实施中的困难,去解决工作中的难点,把履行职责、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大事抓实、抓好。
其次要遵循自愿、无偿的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原则。
李学举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甄别确定救助对象。在实际救助工作中甄别求助人员难度很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总的要求是,该救助的一定要救助,不该救助的不能救助。这就需要加强询问和联系查询。要健全和完善对求助人员询问的工作程序,根据了解的求助人员情况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判断。要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情况,及时与其家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要明确救助性质。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必须离站,决不能长时间滞留站内。
另外,李学举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的救助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形式、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要明确政府、社会、家庭三者的救助责任,救助管理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承担救助管理站机构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对于查找不到家庭及其家属同时也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妥善安置等责任。地方政府不仅是救助的主体,同时对于社会、家庭履行责任具有引导、鼓励、督促的责任。要对受助人员既救助又管理。
与此同时,还要解决好机构编制问题。要保证救助管理经费的落实。要合理规划救助管理站布局、设施建设。要抓好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
李学举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自身的职能。要适应新的救助制度的需要,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的转变,要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指导救助管理站建立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要检查救助工作开展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要帮助解决救助管理站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切实落实好工作手段和工作条件。要充分考虑救助管理站工作的特殊性,注意解决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以稳定职工队伍。
他认为,做好救助工作,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做好部门协作配合工作。要协调区域间的合作。要做好新老制度过渡衔接工作。要研究解决工作难点,流浪乞讨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社会现象,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具体操作会出现许多难点、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不断实践和探索的过程。这是摆在各级民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探索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不断完善救助的程序和方法。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坚持典型引路的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从而推动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杨衍银副部长在会上传达了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宝库副部长主持了会议。 |